甘肃出台新规:2025年全省公立医院开办托育占比达100%

发布日期:2024-01-16  来源:  浏览次数:423

  日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


  该方案强调力争到2024年、2025年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托育服务的占比分别达到50%、100%,其他未提供托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工托育服务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所有已纳入备案管理的托育机构均有卫生健康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1,推进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托育服务


  在场地要求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场所应设在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


  在班型设置与人员配备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在运营管理上,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福利性托育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提供场地或租赁场地,采取自建自营、公建民营等方式,引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


  在登记备案和收托管理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要根据托育机构性质,按机构登记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或注册登记,完成登记后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送托职工要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相关资料备查,并与托育机构签订送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2,促进医疗卫生机构 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在开展订单签约服务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在加强儿童照护指导上,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上,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采取上门服务等形式,运用中医四诊合参方法对托育机构婴幼儿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根据各年龄段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适合年龄特点的体质辨识、膳食养生、情志调摄、健康干预中医治未病服务。


  在落实疾病防控责任上,各地疾控机构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保障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把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发展“双向融合”作为积极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和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列入卫生健康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医改绩效评价等考评指标体系加分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要完善政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将医疗卫生机构办托纳入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和支持托育服务的政策措施,纳入相关项目支持。


  要落实经费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服务、管理经费,可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对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各级托育服务中心或公办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要做好示范引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作为申报推荐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等创建评选内容,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服务管理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年度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和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结合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国际家庭日、托育服务宣传月等活动,加大对托育服务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要实行动态监管,各地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采取查看台账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动态掌握托育机构在传染病防控、卫生保健、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消防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落实情况。


  日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工作方案》。


  该方案强调力争到2024年、2025年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托育服务的占比分别达到50%、100%,其他未提供托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工托育服务需求,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将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所有已纳入备案管理的托育机构均有卫生健康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1,推进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托育服务


  在场地要求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场所应设在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


  在班型设置与人员配备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在运营管理上,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福利性托育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提供场地或租赁场地,采取自建自营、公建民营等方式,引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


  在登记备案和收托管理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托育机构要根据托育机构性质,按机构登记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或注册登记,完成登记后按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送托职工要向托育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相关资料备查,并与托育机构签订送托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等内容。



2,促进医疗卫生机构 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在开展订单签约服务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


  在加强儿童照护指导上,鼓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上,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采取上门服务等形式,运用中医四诊合参方法对托育机构婴幼儿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根据各年龄段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适合年龄特点的体质辨识、膳食养生、情志调摄、健康干预中医治未病服务。


  在落实疾病防控责任上,各地疾控机构及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保障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疾控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把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服务发展“双向融合”作为积极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和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列入卫生健康系统年度综合考评、医改绩效评价等考评指标体系加分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要完善政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服务管理职责,加强同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将医疗卫生机构办托纳入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和支持托育服务的政策措施,纳入相关项目支持。


  要落实经费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服务、管理经费,可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对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各级托育服务中心或公办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要做好示范引领。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作为申报推荐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等创建评选内容,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服务管理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推荐申报年度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和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单位宣传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结合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国际家庭日、托育服务宣传月等活动,加大对托育服务工作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宣传力度,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要实行动态监管,各地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采取查看台账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动态掌握托育机构在传染病防控、卫生保健、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消防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的制度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