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导则(2023—2035年)》

发布日期:2024-01-31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14

  1规划总则


  1.1规划目的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实现“幼有善育”。


  1.2规划范围


  规划引导范围为绍兴市域,其中重点为绍兴市区,面积约2942平方公里。


  1.3规划对象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


  1.4规划期限


  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1.5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等规范标准。


  《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绍兴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等相关规划。


  1.6规划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重点是为育儿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优先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等指导培训设施,提高家庭养育照护能力。


  2.供需匹配,适度超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提供托育服务设施,确保设施规模和分布满足发展需要。托育服务设施需在短期快速补齐短板,并通过适度超前配置激发家庭托育需求。


  3.区域统筹,普惠发展。结合城乡和区域差异化需求,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在人口集聚、生育水平高、需求旺盛的区域,配置多元化托育服务设施;在人口稀少、生育水平低、需求不足的区域,优先配置幼儿园托育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或家庭托育点,推动托育服务普惠发展。


  4.近远结合,分步建设。近期规划充分考虑各区、县(市)建设计划,优先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突出可实施性;远期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和方向,突出前瞻性。


  1.7规划目标


  至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千人托位数达到4.6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公办(含公建民营、不含幼儿园,下同)托位占比达到50%;城镇5分钟社区生活圈托育服务设施配置率达到60%,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


  至2027年,千人托位数达到5.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70%,公办托位占比达到60%,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至203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迭代升级,千人托位数达到6.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90%,公办托位占比达到70%;城镇5分钟社区生活圈托育服务设施配置率达到90%,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成熟完善。


  1.8婴幼儿规模预测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期常住人口规模、人口年龄结构、近年实际人口出生数和生育鼓励政策等进行测算,预测市域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规模为10.21—11.05万人,2035年为9.51—10.46万人;其中市区2025年为5.80—6.28万人,2035年为5.40—5.94万人。


  1.9托位数规模预测


  1.需求托位数规模。参考国内外相关国家、城市的托育政策和入托率经验,结合本地托育需求调查数据,近期入托需求比例按20—25%,远期入托需求比例按40—45%,测算2025年市域托位数需求为2.04—2.76万个,其中市区1.16—1.57万个;2035年市域托位数需求为3.80—4.71万个,其中市区2.16—2.67万个。


  2.目标托位数规模。根据《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确定2025年千人托位数目标为4.6个,2035年千人托位数目标为6.5个。测算2025年市域托位数目标为2.61万个,其中市区1.48万个;2035年市域托位数目标为4.12万个,其中市区2.34万个。


  2设施体系规划


  2.1设施分类


  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主导功能分为指导培训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两大类。


  指导培训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含指导中心、实训基地等)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托育服务设施包括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家庭托育点等。


  2.2设施分级


  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管理层级分为市级、县级、街道级、社区级4级;其中街道级对应15分钟社区生活圈,社区级对应5分钟社区生活圈。


  2.3配置体系


  市级: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


  县级:拓展、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功能应用,配置云监管储存中心1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市级示范性公办普惠托育机构不少于1处。


  街道级:原则上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置1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置1处县级示范性普惠专业托育机构;人口较少或托育需求不集中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社区级: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每个5分钟社区生活圈至少配置1处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托育部可开尽开,专业托育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按常住人口和托位数目标值配置;规划中心城区外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酌情配置。


  3规划布局引导


  3.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规划


  规划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处,越城区共建共享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3.2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规划引导


  近期规划市级示范性公办普惠托育机构8家,其中嵊州市、新昌县各2家,其他区、县(市)各1家;远期增至12家以上。


  近期规划47个乡镇(街道)配置县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其中越城区14个、柯桥区10个、上虞区7个、诸暨市7个、嵊州市6个、新昌县3个。


  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按《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确定,其中县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不低于办法中“二级托育机构”的必备条件,具体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确定。


  3.3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引导


  3.3.1规划布局规则


  根据人口分布、年龄结构、出生率、规划用地布局和区域发展潜力,分乡镇(街道)或详细规划单元等差异化预测托位数需求和预期建设目标;结合幼儿园布局、城镇社区布局、社区生活圈构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分配规划托位数。


  托育服务设施为5分钟社区生活圈应建公共服务设施,专业托育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可合设;托位千人指标宜在乡镇(街道)或15分钟社区生活圈范围内统筹。


  新建城市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5平方米,且不少于每千人10个托位(含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和托班建筑面积),统筹规划建设各类托育服务设施;已建城市居住区改造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少于每千人8个托位(含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和托班建筑面积)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通过新建、购买、闲置设施改建等方式补足。托育服务设施宜与生活圈邻里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文化、体育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儿童设施合建。


  工作区按照职工实际需求配套,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鼓励园区(单位)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服务设施:产业园区员工规模大于1万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数达到1千人、企事业单位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


  3.3.2规划选址要求


  托育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应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专业托育机构宜选择居住社区、产业区邻里中心、商务中心等人口密集、托育需求较旺盛的区域。


  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结合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嵌入式设置。


  3.3.3未来社区等配置引导


  未来社区、现代社区、完整社区等创建,应实现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1)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0.8万人,建设托育机构,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的配建要求(可与社区内幼儿园托育部托位统筹计算)。


  (2)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在0.6—0.8万人,优先建设托育机构,条件一时无法满足的,可建驿站,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配建要求(可与社区内或社区周边5分钟步行圈内幼儿园托育部、其他托育机构托位统筹计算,如统筹后仍未满足托位要求的,应在社区内建设托育机构)。


  (3)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0.6万人,可建驿站,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配建要求(可与镇街内或社区周边15分钟步行圈内幼儿园托育部、其他托育机构托位统筹计算,如统筹后仍未满足托位要求的,应在社区内建设托育机构)。


  (4)旧改类社区,按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3.4市区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引导


  3.4.1总体规划引导


  2025年,市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322万人,预期托位数1.52万个,千人托位数4.72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托位数0.58万个,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0.84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托位数0.10万个。


  2035年,市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360万人,预期托位数2.42万个,千人托位数6.72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托位数0.85万个,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1.40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托位数0.17万个。


  3.4.2越城区规划布局引导


  2025年,越城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21万人,托位数0.56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3家,备案托位数0.20万个;幼儿园托育部82所,登记托位数0.32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66个,托位数0.04万个;千人托位数4.62个。


  2035年,越城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40万人,托位数0.95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52家,备案托位数0.31万个;幼儿园托育部116所,登记托位数0.57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118个,托位数0.07万个;千人托位数6.79个。


  3.4.3柯桥区规划布局引导


  2025年,柯桥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15万人,托位数0.56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5家,备案托位数0.21万个;幼儿园托育部64所,登记托位数0.32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66个,托位数0.04万个;千人托位数4.87个。


  2035年,柯桥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30万人,托位数0.88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52家,备案托位数0.31万个;幼儿园托育部86所,登记托位数0.50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104个,托位数0.06万个;千人托位数6.77个。


  3.4.4上虞区规划布局引导


  2025年,上虞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86万人,托位数0.40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23家,备案托位数0.18万个;幼儿园托育部59所,登记托位数0.20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34个,托位数0.02万个,千人托位数4.65个。


  2035年,上虞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90万人,托位数0.59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8家,备案托位数0.23万个;幼儿园托育部65所,登记托位数0.33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66个,托位数0.04万个,千人托位数6.56个。


  4建设标准引导


  4.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规定,各功能部分可分开设置。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政府托底型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包括特殊婴幼儿群体在内所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需求,配套相应设施,体现健康公平。


  4.2“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标准


  “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应符合《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规定。


  4.3独立式专业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宜为4—10班。


  2.班级类型:不限,可开设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等,设计班级类型不宜少于三类。


  3.用地、建筑面积要求:新建类用地面积1200—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托位。


  4.4附建式专业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宜为2—7班。


  2.班级类型:不限,可开设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等,设计班级类型不宜少于两类。


  3.建筑面积要求:新建类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上,且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且不低于8平方米/托位,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确有困难的不低于6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托位。


  4.5幼儿园托育部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新建幼儿园配套托班数原则上与小班数一致。改扩建类幼儿园托班数规模,按居民需求和幼儿园招生情况确定,可设尽设。


  2.班级类型:近期以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为主,远期按照政策设置。


  3.用地、建筑面积要求:幼儿园托育部用地及建筑面积除应满足《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新建幼儿园按规划托位数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幼儿园配套托班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


  4.6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小微型设施,不设托育班级。


  2.建筑面积要求:80—100平方米为小型驿站,可提供2个临时托位;101—200平方米为中型驿站,可提供4个临时托位;20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驿站,可提供6个临时托位。


  3.配建要求:新建社区驿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已建社区配置驿站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


  5规划实施


  5.1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指导和督促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乡镇(街道)等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及时提供与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和家庭托育需求相匹配的托育服务。


  5.2强化规划保障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构建与本辖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布点规划;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导则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细化落实,在地块出让(划拨)条件书中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


  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设施分类、分级、分区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施建设,并按照条件书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建成后托育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无偿移交乡镇(街道);已建区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乡村)、完整(现代)社区、城乡风貌样板区等建设,按照导则要求落实设施配置,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嵌入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列入绍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根据年度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和家庭托育需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单式推进设施供给,满足居民需求。


  5.3强化要素支撑


  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类主体建设、运营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闲置幼儿园优先转型为专业托育机构,鼓励“名园办名托”。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设施建设项目,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筑需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仓储等用地性质的存量房屋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按照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闲置、低效用房,在不改变产权基础上,允许提供给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5.4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托育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信息,实施全过程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引导有序推进。


  5.5强化动态匹配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考虑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供需调配,健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及托育需求年度监测机制。乡镇(街道)应定期统计托育服务需求并反馈卫生健康部门,针对变化趋势作出提前预警,动态调配托育服务设施供给,保证托育服务设施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5.6强化健康保障


  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在推进托育服务中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依托基层“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为婴幼儿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早期发展、家访和托育机构健康指导等服务,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当量予以足额购买。


  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应遵循绿色、环保、健康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好传染病防控、设施设备公平、生理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健康保障。


  加强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困境婴幼儿的关爱和健康服务,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保障水平。


  名词解释


  1.3岁以下婴幼儿(0—3岁婴幼儿):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本导则也泛指上幼儿园小班前的婴幼儿。


  2.千人托位数: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的婴幼儿托位数,即婴幼儿托位数(个)与常住人口数(千人)之比。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3岁以下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共建。


  4.“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具备为儿童提供常见疾病、多发疾病诊治,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为婴幼儿提供养育照护服务支持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建。


  5.专业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后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6.幼儿园托育部: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由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7.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依托社区(村)既有的邻里服务、党群中心、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设施资源建立,以专属或共享固定室内场地的方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育儿技能指导、养育小组活动、亲子游戏阅读、儿童健康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场所。


  1规划总则


  1.1规划目的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实现“幼有善育”。


  1.2规划范围


  规划引导范围为绍兴市域,其中重点为绍兴市区,面积约2942平方公里。


  1.3规划对象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等。


  1.4规划期限


  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1.5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等规范标准。


  《浙江省“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规划》,绍兴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等相关规划。


  1.6规划原则


  1.家庭为主,托育补充。重点是为育儿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优先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等指导培训设施,提高家庭养育照护能力。


  2.供需匹配,适度超前。根据居民实际需求,提供托育服务设施,确保设施规模和分布满足发展需要。托育服务设施需在短期快速补齐短板,并通过适度超前配置激发家庭托育需求。


  3.区域统筹,普惠发展。结合城乡和区域差异化需求,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在人口集聚、生育水平高、需求旺盛的区域,配置多元化托育服务设施;在人口稀少、生育水平低、需求不足的区域,优先配置幼儿园托育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或家庭托育点,推动托育服务普惠发展。


  4.近远结合,分步建设。近期规划充分考虑各区、县(市)建设计划,优先解决当前实际问题,突出可实施性;远期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求和方向,突出前瞻性。


  1.7规划目标


  至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千人托位数达到4.6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60%,公办(含公建民营、不含幼儿园,下同)托位占比达到50%;城镇5分钟社区生活圈托育服务设施配置率达到60%,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形成。


  至2027年,千人托位数达到5.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70%,公办托位占比达到60%,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至2035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迭代升级,千人托位数达到6.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90%,公办托位占比达到70%;城镇5分钟社区生活圈托育服务设施配置率达到90%,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成熟完善。


  1.8婴幼儿规模预测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期常住人口规模、人口年龄结构、近年实际人口出生数和生育鼓励政策等进行测算,预测市域2025年3岁以下婴幼儿规模为10.21—11.05万人,2035年为9.51—10.46万人;其中市区2025年为5.80—6.28万人,2035年为5.40—5.94万人。


  1.9托位数规模预测


  1.需求托位数规模。参考国内外相关国家、城市的托育政策和入托率经验,结合本地托育需求调查数据,近期入托需求比例按20—25%,远期入托需求比例按40—45%,测算2025年市域托位数需求为2.04—2.76万个,其中市区1.16—1.57万个;2035年市域托位数需求为3.80—4.71万个,其中市区2.16—2.67万个。


  2.目标托位数规模。根据《绍兴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绍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确定2025年千人托位数目标为4.6个,2035年千人托位数目标为6.5个。测算2025年市域托位数目标为2.61万个,其中市区1.48万个;2035年市域托位数目标为4.12万个,其中市区2.34万个。


  2设施体系规划


  2.1设施分类


  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主导功能分为指导培训设施和托育服务设施两大类。


  指导培训设施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含指导中心、实训基地等)和“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


  托育服务设施包括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家庭托育点等。


  2.2设施分级


  绍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按管理层级分为市级、县级、街道级、社区级4级;其中街道级对应15分钟社区生活圈,社区级对应5分钟社区生活圈。


  2.3配置体系


  市级: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1个、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


  县级:拓展、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数字化平台功能应用,配置云监管储存中心1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市级示范性公办普惠托育机构不少于1处。


  街道级:原则上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置1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配置1处县级示范性普惠专业托育机构;人口较少或托育需求不集中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社区级: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每个5分钟社区生活圈至少配置1处托育服务设施,幼儿园托育部可开尽开,专业托育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按常住人口和托位数目标值配置;规划中心城区外根据实际需求情况酌情配置。


  3规划布局引导


  3.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规划


  规划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1处、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处,越城区共建共享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


  3.2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规划引导


  近期规划市级示范性公办普惠托育机构8家,其中嵊州市、新昌县各2家,其他区、县(市)各1家;远期增至12家以上。


  近期规划47个乡镇(街道)配置县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其中越城区14个、柯桥区10个、上虞区7个、诸暨市7个、嵊州市6个、新昌县3个。


  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按《绍兴市托育机构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确定,其中县级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不低于办法中“二级托育机构”的必备条件,具体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确定。


  3.3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引导


  3.3.1规划布局规则


  根据人口分布、年龄结构、出生率、规划用地布局和区域发展潜力,分乡镇(街道)或详细规划单元等差异化预测托位数需求和预期建设目标;结合幼儿园布局、城镇社区布局、社区生活圈构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分配规划托位数。


  托育服务设施为5分钟社区生活圈应建公共服务设施,专业托育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可合设;托位千人指标宜在乡镇(街道)或15分钟社区生活圈范围内统筹。


  新建城市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5平方米,且不少于每千人10个托位(含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和托班建筑面积),统筹规划建设各类托育服务设施;已建城市居住区改造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少于每千人8个托位(含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和托班建筑面积)统筹配置托育服务设施,并通过新建、购买、闲置设施改建等方式补足。托育服务设施宜与生活圈邻里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养老、文化、体育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和儿童设施合建。


  工作区按照职工实际需求配套,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鼓励园区(单位)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服务设施:产业园区员工规模大于1万人、企事业单位职工数达到1千人、企事业单位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


  3.3.2规划选址要求


  托育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应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专业托育机构宜选择居住社区、产业区邻里中心、商务中心等人口密集、托育需求较旺盛的区域。


  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结合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嵌入式设置。


  3.3.3未来社区等配置引导


  未来社区、现代社区、完整社区等创建,应实现托育服务设施全覆盖,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1)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0.8万人,建设托育机构,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的配建要求(可与社区内幼儿园托育部托位统筹计算)。


  (2)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在0.6—0.8万人,优先建设托育机构,条件一时无法满足的,可建驿站,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配建要求(可与社区内或社区周边5分钟步行圈内幼儿园托育部、其他托育机构托位统筹计算,如统筹后仍未满足托位要求的,应在社区内建设托育机构)。


  (3)新建类社区常住人口≤0.6万人,可建驿站,并落实社区内千人托位10个以上配建要求(可与镇街内或社区周边15分钟步行圈内幼儿园托育部、其他托育机构托位统筹计算,如统筹后仍未满足托位要求的,应在社区内建设托育机构)。


  (4)旧改类社区,按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3.4市区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引导


  3.4.1总体规划引导


  2025年,市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322万人,预期托位数1.52万个,千人托位数4.72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托位数0.58万个,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0.84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托位数0.10万个。


  2035年,市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360万人,预期托位数2.42万个,千人托位数6.72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托位数0.85万个,幼儿园托育部托位数1.40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托位数0.17万个。


  3.4.2越城区规划布局引导


  2025年,越城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21万人,托位数0.56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3家,备案托位数0.20万个;幼儿园托育部82所,登记托位数0.32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66个,托位数0.04万个;千人托位数4.62个。


  2035年,越城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40万人,托位数0.95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52家,备案托位数0.31万个;幼儿园托育部116所,登记托位数0.57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118个,托位数0.07万个;千人托位数6.79个。


  3.4.3柯桥区规划布局引导


  2025年,柯桥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15万人,托位数0.56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5家,备案托位数0.21万个;幼儿园托育部64所,登记托位数0.32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66个,托位数0.04万个;千人托位数4.87个。


  2035年,柯桥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130万人,托位数0.88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52家,备案托位数0.31万个;幼儿园托育部86所,登记托位数0.50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104个,托位数0.06万个;千人托位数6.77个。


  3.4.4上虞区规划布局引导


  2025年,上虞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86万人,托位数0.40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23家,备案托位数0.18万个;幼儿园托育部59所,登记托位数0.20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34个,托位数0.02万个,千人托位数4.65个。


  2035年,上虞区规划预期常住人口90万人,托位数0.59万个。其中,规划预期专业托育机构38家,备案托位数0.23万个;幼儿园托育部65所,登记托位数0.33万个;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66个,托位数0.04万个,千人托位数6.56个。


  4建设标准引导


  4.1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规定,各功能部分可分开设置。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为政府托底型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包括特殊婴幼儿群体在内所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健康需求,配套相应设施,体现健康公平。


  4.2“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标准


  “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应符合《浙江省“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规定。


  4.3独立式专业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宜为4—10班。


  2.班级类型:不限,可开设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等,设计班级类型不宜少于三类。


  3.用地、建筑面积要求:新建类用地面积1200—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用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托位。


  4.4附建式专业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宜为2—7班。


  2.班级类型:不限,可开设托大班、混合班、托小班、乳儿班等,设计班级类型不宜少于两类。


  3.建筑面积要求:新建类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上,且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且不低于8平方米/托位,城市人口密集地区确有困难的不低于6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托位。


  4.5幼儿园托育部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新建幼儿园配套托班数原则上与小班数一致。改扩建类幼儿园托班数规模,按居民需求和幼儿园招生情况确定,可设尽设。


  2.班级类型:近期以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为主,远期按照政策设置。


  3.用地、建筑面积要求:幼儿园托育部用地及建筑面积除应满足《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新建幼儿园按规划托位数增加用地及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托位,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托位;改扩建类幼儿园配套托班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托位,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托位。


  4.6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小微型设施,不设托育班级。


  2.建筑面积要求:80—100平方米为小型驿站,可提供2个临时托位;101—200平方米为中型驿站,可提供4个临时托位;20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驿站,可提供6个临时托位。


  3.配建要求:新建社区驿站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已建社区配置驿站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条件允许时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40平方米。


  5规划实施


  5.1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指导和督促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乡镇(街道)等整合资源,合理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及时提供与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和家庭托育需求相匹配的托育服务。


  5.2强化规划保障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构建与本辖区人口结构、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布点规划;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导则要求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中细化落实,在地块出让(划拨)条件书中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


  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设施分类、分级、分区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施建设,并按照条件书要求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建成后托育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无偿移交乡镇(街道);已建区域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未来社区(乡村)、完整(现代)社区、城乡风貌样板区等建设,按照导则要求落实设施配置,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嵌入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列入绍兴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根据年度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和家庭托育需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清单式推进设施供给,满足居民需求。


  5.3强化要素支撑


  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各类主体建设、运营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闲置幼儿园优先转型为专业托育机构,鼓励“名园办名托”。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设施建设项目,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筑需求。支持各类主体利用住宅、商业、办公、工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仓储等用地性质的存量房屋建设托育设施,实行过渡期政策,按照安全标准改造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闲置、低效用房,在不改变产权基础上,允许提供给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5.4强化监督检查


  加强托育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登记备案流程,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信息,实施全过程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规划引导有序推进。


  5.5强化动态匹配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考虑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动态供需调配,健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常住人口数、婴幼儿数及托育需求年度监测机制。乡镇(街道)应定期统计托育服务需求并反馈卫生健康部门,针对变化趋势作出提前预警,动态调配托育服务设施供给,保证托育服务设施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5.6强化健康保障


  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在推进托育服务中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依托基层“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为婴幼儿提供“一站式”医疗、保健、预防接种、养育风险筛查、早期发展、家访和托育机构健康指导等服务,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当量予以足额购买。


  托育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全过程应遵循绿色、环保、健康的基本要求,同时做好传染病防控、设施设备公平、生理心理健康等各方面健康保障。


  加强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困境婴幼儿的关爱和健康服务,全面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保障水平。


  名词解释


  1.3岁以下婴幼儿(0—3岁婴幼儿):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本导则也泛指上幼儿园小班前的婴幼儿。


  2.千人托位数:指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的婴幼儿托位数,即婴幼儿托位数(个)与常住人口数(千人)之比。


  3.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3岁以下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的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共建。


  4.“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具备为儿童提供常见疾病、多发疾病诊治,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为婴幼儿提供养育照护服务支持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一般与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建。


  5.专业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登记后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6.幼儿园托育部: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由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7.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依托社区(村)既有的邻里服务、党群中心、医疗卫生、文化休闲等设施资源建立,以专属或共享固定室内场地的方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育儿技能指导、养育小组活动、亲子游戏阅读、儿童健康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