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6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浏览次数:429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托育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其中,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备注:
1.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2.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规定
(一)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停托的,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停托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婴幼儿因故未入园入托的,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的退费政策由托育机构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未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婴幼儿整月未入园入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鼓励托育机构在以上退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运营情况提高退费比例。婴幼儿入园入托前,托育机构应与家长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退费比例。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律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2.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五、其他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托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可参照制定。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职责解释。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免责声明:此信息来源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2022〕1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辖区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规则
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托育费。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托育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托育机构为住宿婴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住宿费以“元/人·月”为计费单位,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服务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婴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跨年度预收。
其中,伙食费要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托育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代收费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婴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家长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托育费一并收取,严禁扩大范围、自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需征求家长意见后确定并公示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标准
(一)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
备注:
1.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托大班招收24-36个月婴幼儿,班额在20人以下;托小班招收12-24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5人以下;乳儿班招收6-12个月婴幼儿,班额在10人以下。
2.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规定
(一)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停托的,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因寒暑假等原因停园停托的,应当按停园停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托育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三)婴幼儿因故未入园入托的,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的退费政策由托育机构和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费退费执行以下规定:
1.未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婴幼儿整月未入园入托的,根据婴幼儿考勤情况,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鼓励托育机构在以上退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运营情况提高退费比例。婴幼儿入园入托前,托育机构应与家长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确定具体退费比例。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一律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2.办理退园退托手续的,托育费按未入园入托的实际工作日天数退还。
五、其他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政策等相关内容。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托育服务实施的收费,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托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及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可参照制定。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职责解释。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免责声明:此信息来源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