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04-01  来源: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浏览次数:221

  2023年11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办托条件方面,该标准针对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01

  办托条件


  托育机构资质


  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应具备年度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环境空间


  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乳儿班(6—12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24—36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02

  托育队伍


  托育队伍方面,该标准针对人员配备、队伍建设以及托育服务人员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规定。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托育机构应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3

  托育照护、卫生保健与养育支持


  托育照护方面,该标准特别指出,要创设安全、宽松、快乐的情感氛围,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哺喂、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一日生活,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实际发展情况和个体差异等特点,制订多种形式的活动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计划等)和明确的发展性目标。


  同时,标准中提到婴幼儿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卫生保健方面,该标准从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的完整性、入托婴幼儿的健康管理、膳食营养、传染病管理、常见病管理等多角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育支持方面,该标准提倡家园合作,积极与社区联动。


  04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方面,该标准针对安全领导组织建设、安全制度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安全教育、风险防控全方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标准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2023年11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办托条件方面,该标准针对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01

  办托条件


  托育机构资质


  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应具备年度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并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


  环境空间


  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乳儿班(6—12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24—36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02

  托育队伍


  托育队伍方面,该标准针对人员配备、队伍建设以及托育服务人员权益保障提出了明确规定。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托育机构应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3

  托育照护、卫生保健与养育支持


  托育照护方面,该标准特别指出,要创设安全、宽松、快乐的情感氛围,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哺喂、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一日生活,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实际发展情况和个体差异等特点,制订多种形式的活动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计划等)和明确的发展性目标。


  同时,标准中提到婴幼儿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卫生保健方面,该标准从卫生保健工作制度的完整性、入托婴幼儿的健康管理、膳食营养、传染病管理、常见病管理等多角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养育支持方面,该标准提倡家园合作,积极与社区联动。


  04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方面,该标准针对安全领导组织建设、安全制度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安全教育、风险防控全方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标准中指出,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