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健康微湖南 浏览次数:415
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协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进行了具体规范。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措施包括,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等。
妇幼机构如何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助力托育?《通知》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建立联系,签订“医育结合”合作协议,定期上门提供指导和服务。省、市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选派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按照不低于每百家机构1人的标准,巡回派驻全省托育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培训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
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方面,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面向家长开展中医传统文化公益体验活动,推进中医药融入托育服务。
此外,《通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有场地建设托育机构,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对拓展托育业务的服务模式、建设标准和支持保障均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对托育服务的信任度。
近日,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中医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协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进行了具体规范。
《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作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措施包括,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等。
妇幼机构如何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助力托育?《通知》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建立联系,签订“医育结合”合作协议,定期上门提供指导和服务。省、市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选派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按照不低于每百家机构1人的标准,巡回派驻全省托育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培训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
在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方面,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面向家长开展中医传统文化公益体验活动,推进中医药融入托育服务。
此外,《通知》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自有场地建设托育机构,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营公助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并对拓展托育业务的服务模式、建设标准和支持保障均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社会对托育服务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