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班,深圳放大招鼓励幼儿园托班

发布日期:2024-06-07  来源:深圳教育网  浏览次数:143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3〕11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内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要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对幼儿园托班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责,协调各部门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保教质量。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五条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可以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开设托班。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师德师风事件,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开办不足1年的园所自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收费规范合理,无乱收费行为;


  (三)园所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第六条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托班班级数,同时幼儿园班级总数(含托班)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过幼儿照护和保育教育方面的培训。


  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属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二层及以下,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应当进行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要有安全防护。按照《深圳市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幼儿园应当为2-3岁幼儿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提供适宜钻、爬、跑、跳、攀等活动开展的运动器械。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幼儿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托班配备的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保育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儿童,全面发展。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促进每个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和谐发展。


  (二)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幼儿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三)保教合一,积极回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保持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毒等伤害发生。


  幼儿园托班应当对2-3岁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逐步形成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托班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创造安静、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协助幼儿进食,不强迫进食,有效控制进餐时间,加强进餐看护,避免伤害发生。


  第十四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设立独立床位,保障安全、卫生。加强睡眠过程巡视与照护,注意观察幼儿睡眠时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发生伤害。


  幼儿园托班应当确保幼儿规律作息,保障充足睡眠时间。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关注个体差异及睡眠问题,采取适宜的照护方式。


  第十五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引导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逐渐养成入厕盥洗习惯、口腔卫生习惯、用眼习惯等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观察,发现有精神状态不良、烦躁、咳嗽、打喷嚏、呕吐等表现的幼儿,要加强看护,必要时及时就医,并联系家长。


  第十六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创造丰富的活动环境,充分利用日光、空气和水等自然条件,进行身体锻炼,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2小时的身体活动时间。安排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活动与游戏,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幼儿动作协调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创设丰富的语言环境,营造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鼓励幼儿用语言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


  保教人员应当关注语言发展迟缓的幼儿,并给予个别指导。


  第十八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幼儿园托班应当保护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支持和鼓励幼儿主动探索。


  第十九条保教人员应当观察了解每个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重视和满足其情感需求,与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创造机会,支持幼儿与同伴、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创造条件和机会,在大自然和社会文化中萌发幼儿对美的感受和体验,丰富其想象力和创造力,鼓励幼儿用声音、律动、涂鸦等方式表现和创造美。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制定科学的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睡眠、饮食、饮水、如厕、盥洗、运动、游戏等环节,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不宜久坐。支持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第二十二条保教人员应当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对幼儿的需求作出积极主动的回应,应当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与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幼儿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情况。为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指导,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参照《托育机构保教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文件内容,组织开展托班保教人员专题培训,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多途径开展托班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班培训内容纳入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组织1次托育照护和保育教育相关的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保教人员的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第四章经费扶持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全日制托班保教费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半日制托班保教费收费应不超过全日制托班相应标准的70%。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自2023年9月1日起,对满足第二章开设条件且实际开设2-3岁托班,收费符合第二十六条要求,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财政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并按实际收托人数给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自实际开办后发放补助经费,分两年拨付完成,每年拨付4万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利用同一托班教室已享受过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含接受过补助的托班试点园)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补助经费,也可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岁班级补助经费同步拨付。


  接受补助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或停止开设托班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度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不予拨付;托班实际开班时间满一个学期或超过一个学期但不足一年的,当年度日常运营补助经费按一个学期拨付。


  第三十条公办幼儿园托班所需经费纳入公办幼儿园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保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托班班级数、核定规模数(实际收托人数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收托人数计算;其中半日制托班人数按照核定规模或实际收托人数的50%计算)、补助经费标准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助经费。


  公办幼儿园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购置图书资料和玩教具、开展师资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托班儿童学习生活空间及相关设备设施改造和更新维护,日常运营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购置图书资料和玩教具、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补助经费比例按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享受托班补助经费的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托班补助经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建立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绩效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各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托班补助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督促普惠性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普惠性幼儿园在托班补助经费使用与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各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应当按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要求,将补助经费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绩效考评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补助经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收回其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2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3〕11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现对《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3〕11号),规定了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明确了对开设2-3岁托班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给予经费补助。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开设托班,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托班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群众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求,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和《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3〕11号)等相关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文件篇章架构。原《暂行办法》共二十六条,并未分章节。考虑到本次修订增加了保教费收费标准、经费补助与使用等较多内容,为进一步明确篇章结构,将《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共计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本办法的使用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第二章开设条件,主要明确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达到的前提条件,明确了托班的班级数和幼儿数、师生比、托班用房设置、玩教具配备等要求;第三章保育教育与日常管理,主要明确托班幼儿入托年龄、托班保育教育原则,同时在托班幼儿膳食、卫生、睡眠、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等方面均做了规定;第四章经费扶持与管理,主要明确各类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项目与标准、补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二)进一步强化托班日常管理。一是增加规范安全办学要求,除原《暂行办法》要求的“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外,增加“办学证照齐全,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师德师风事件;收费规范合理,无乱收费行为;园所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的管理规定。二是加强对托班保教人员培训要求,明确教育、卫健部门和幼儿园应将托班保教人员纳入全员培训范畴。


  (三)进一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一是调整幼儿园可开设托班数,允许幼儿园结合园所实际和家长需求,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内开办托班。即:将原《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的“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调整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托班班级数,同时幼儿园班级总数(含托班)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办学规模”。二是明确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全日制托班保教费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半日制托班保教费收费应不超过全日制托班相应标准的70%;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三是新增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财政扶持与经费管理要求,明确“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财政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并按实际收托人数给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同时明确经费补助的申请与拨付流程,使用范围、绩效管理要求等。


  专此说明。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3〕11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内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三条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要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对幼儿园托班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责,协调各部门共同解决幼儿园托班发展中的难点问题,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保教质量。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托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五条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可以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开设托班。


  (一)规范安全办学,办学证照齐全,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师德师风事件,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开办不足1年的园所自开办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收费规范合理,无乱收费行为;


  (三)园所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


  第六条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托班班级数,同时幼儿园班级总数(含托班)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过幼儿照护和保育教育方面的培训。


  幼儿园托班保教人员属于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二层及以下,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为2-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活动区地面应当进行软化处理,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墙面要有安全防护。按照《深圳市幼儿园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备。


  幼儿园应当为2-3岁幼儿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提供适宜钻、爬、跑、跳、攀等活动开展的运动器械。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创设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的环境,空间规划合理,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配备数量充足,满足幼儿多种感知体验、感觉统合等发展的需要。


  托班配备的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保育教育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幼儿入托年龄应当为24个月及以上。进入幼儿园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托班的保育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儿童,全面发展。遵循2-3岁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制定科学的保育教育课程,促进每个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和谐发展。


  (二)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切实做好幼儿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三)保教合一,积极回应。坚持保育和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保持活动场所的安全卫生,预防异物吸入、烧烫伤、跌落伤、溺水、中毒等伤害发生。


  幼儿园托班应当对2-3岁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逐步形成安全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托班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晨午检查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传染病预防和管理。落实食品安全,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制定适合2-3岁幼儿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对有特殊饮食需求的幼儿提供喂养建议。


  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创造安静、轻松、愉快的进餐环境,协助幼儿进食,不强迫进食,有效控制进餐时间,加强进餐看护,避免伤害发生。


  第十四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睡眠环境和设施,设立独立床位,保障安全、卫生。加强睡眠过程巡视与照护,注意观察幼儿睡眠时的面色、呼吸、睡姿,避免发生伤害。


  幼儿园托班应当确保幼儿规律作息,保障充足睡眠时间。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关注个体差异及睡眠问题,采取适宜的照护方式。


  第十五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引导幼儿在一日生活中逐渐养成入厕盥洗习惯、口腔卫生习惯、用眼习惯等良好生活习惯,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保教人员应当做好观察,发现有精神状态不良、烦躁、咳嗽、打喷嚏、呕吐等表现的幼儿,要加强看护,必要时及时就医,并联系家长。


  第十六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创造丰富的活动环境,充分利用日光、空气和水等自然条件,进行身体锻炼,保证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托班每天至少有2小时的身体活动时间。安排强度适宜、动静交替和形式多样的活动与游戏,促进幼儿精细动作和大动作发展,培养幼儿动作协调与独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创设丰富的语言环境,营造幼儿想说、敢说、会说的氛围,提供正确的语言示范,鼓励幼儿用语言大胆表达自己的需求。


  保教人员应当关注语言发展迟缓的幼儿,并给予个别指导。


  第十八条幼儿园托班应当为幼儿提供感官体验的机会,感知常见的动植物和日常事物,帮助幼儿觉察、指认颜色、形状、时间、空间等明显差异,引导幼儿了解人、物、事之间的简单关系。


  幼儿园托班应当保护幼儿对周围事物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支持和鼓励幼儿主动探索。


  第十九条保教人员应当观察了解每个幼儿独特的沟通方式和情绪表达特点,重视和满足其情感需求,与幼儿建立信任和稳定的情感联结,使其有安全感。


  幼儿园托班应当建立一日生活和活动常规,开展规则游戏,帮助幼儿理解和遵守规则,逐步发展规则意识,适应集体生活。创造机会,支持幼儿与同伴、成人的交流互动,体验交往的乐趣。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创造条件和机会,在大自然和社会文化中萌发幼儿对美的感受和体验,丰富其想象力和创造力,鼓励幼儿用声音、律动、涂鸦等方式表现和创造美。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托班应当制定科学的一日生活安排,合理安排睡眠、饮食、饮水、如厕、盥洗、运动、游戏等环节,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秩序。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活动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不宜久坐。支持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


  第二十二条保教人员应当及时观察与细心解读幼儿的动作、表情、声音和言语表示,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对幼儿的需求作出积极主动的回应,应当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幼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与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日反馈等方式,及时沟通幼儿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情况。为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指导,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参照《托育机构保教人员培训大纲(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文件内容,组织开展托班保教人员专题培训,把2-3岁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多途径开展托班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班培训内容纳入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组织1次托育照护和保育教育相关的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保教人员的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应当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第四章经费扶持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全日制托班保教费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半日制托班保教费收费应不超过全日制托班相应标准的70%。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自2023年9月1日起,对满足第二章开设条件且实际开设2-3岁托班,收费符合第二十六条要求,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财政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并按实际收托人数给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自实际开办后发放补助经费,分两年拨付完成,每年拨付4万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利用同一托班教室已享受过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含接受过补助的托班试点园)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单独拨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日常运营补助经费,也可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3-6岁班级补助经费同步拨付。


  接受补助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或停止开设托班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度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不予拨付;托班实际开班时间满一个学期或超过一个学期但不足一年的,当年度日常运营补助经费按一个学期拨付。


  第三十条公办幼儿园托班所需经费纳入公办幼儿园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保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补助经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托班班级数、核定规模数(实际收托人数小于核定规模的,按实际收托人数计算;其中半日制托班人数按照核定规模或实际收托人数的50%计算)、补助经费标准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初部门预算,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助经费。


  公办幼儿园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购置图书资料和玩教具、开展师资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专项用于托班儿童学习生活空间及相关设备设施改造和更新维护,日常运营补助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购置图书资料和玩教具、开展师资培训等,其中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补助经费比例按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享受托班补助经费的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托班补助经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建立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理念和绩效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绩效与预算管理一体化,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各区应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托班补助经费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督促普惠性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普惠性幼儿园在托班补助经费使用与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各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应当按照《深圳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要求,将补助经费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绩效考评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使用补助经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收回其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21〕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3〕11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现对《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3〕11号),规定了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明确了对开设2-3岁托班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给予经费补助。为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积极开设托班,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托班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群众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求,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国卫人口发〔2021〕2号)、《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和《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3〕11号)等相关文件。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文件篇章架构。原《暂行办法》共二十六条,并未分章节。考虑到本次修订增加了保教费收费标准、经费补助与使用等较多内容,为进一步明确篇章结构,将《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共计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本办法的使用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等;第二章开设条件,主要明确开设托班的幼儿园需达到的前提条件,明确了托班的班级数和幼儿数、师生比、托班用房设置、玩教具配备等要求;第三章保育教育与日常管理,主要明确托班幼儿入托年龄、托班保育教育原则,同时在托班幼儿膳食、卫生、睡眠、游戏、活动环境创设等方面均做了规定;第四章经费扶持与管理,主要明确各类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项目与标准、补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等;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二)进一步强化托班日常管理。一是增加规范安全办学要求,除原《暂行办法》要求的“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6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外,增加“办学证照齐全,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师德师风事件;收费规范合理,无乱收费行为;园所内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的管理规定。二是加强对托班保教人员培训要求,明确教育、卫健部门和幼儿园应将托班保教人员纳入全员培训范畴。


  (三)进一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一是调整幼儿园可开设托班数,允许幼儿园结合园所实际和家长需求,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规模内开办托班。即:将原《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的“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超过该幼儿园核定班级数的15%”调整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托班班级数,同时幼儿园班级总数(含托班)不得超过该幼儿园核定办学规模”。二是明确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若干措施》要求,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全日制托班保教费标准最高上浮不超过本园保教费标准的50%,半日制托班保教费收费应不超过全日制托班相应标准的70%;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三是新增对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财政扶持与经费管理要求,明确“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财政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并按实际收托人数给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同时明确经费补助的申请与拨付流程,使用范围、绩效管理要求等。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