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面放开幼儿园办托班

发布日期:2024-09-05  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252

  为规范幼儿园2-3岁托班日常管理,提高幼儿园2-3岁托班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群众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深圳市教育局日前印发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重点内容如下:


  1、《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周岁至3周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2、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周岁至3周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可以开设托班。


  4、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托班班级数,班级总数(含托班)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


  5、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


  6、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二层及以下,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为2周岁至3周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


  7、幼儿年龄满24个月及以上,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可以入托。


  8、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财政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并按实际收托人数给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


  9、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自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开设托班后拨付,分两年拨付完成,每年拨付4万元。


  10、《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规范幼儿园2-3岁托班日常管理,提高幼儿园2-3岁托班服务质量,满足市民群众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深圳市教育局日前印发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重点内容如下:


  1、《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周岁至3周岁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2、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幼儿园能够满足片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入园需求,且具备为2周岁至3周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可以开设托班。


  4、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级数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托班班级数,班级总数(含托班)不得超过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


  5、托班班级应当配足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以下简称保教人员),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名专任教师。


  6、托班用房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在二层及以下,按班级独立成套,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空间,为2周岁至3周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


  7、幼儿年龄满24个月及以上,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可以入托。


  8、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享受公办幼儿园同等财政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并按实际收托人数给予6000元/生/年的日常运营补助经费。


  9、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经费自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际开设托班后拨付,分两年拨付完成,每年拨付4万元。


  10、《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