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工“带娃上班两不误” 浙江出台《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2-02  来源:浙工之家  浏览次数:388

  “工作太忙、没时间带娃……”这是很多职场打工人普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假如单位能够提供妥善的托育服务,让职工实现“带娃上班两不误”,那么这些生娃的“焦虑”或许就能转化成“效率”。


  近日,为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总工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适应“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子女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


  记者了解到,《意见》坚持“普惠导向、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推动用人单位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的前提下,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面向职工群众开展不同模式的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


  《意见》提出了“明确功能定位、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科学规划空间布局、确保可持续运营、落实医育结合”等主要任务,要求用人单位科学规划托育服务设施,以多种形式确保托育服务的可持续运营,同时可根据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达到60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20-60人次的可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20人次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此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康指导员制度,定期驻派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筛查,为单位办托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等指导。


  经费方面,《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同时对入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还将额外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人才方面,《意见》强调工会组织将搭建起托育服务工作职业技能竞赛平台,为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对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作出明确,展现出鲜明的激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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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太忙、没时间带娃……”这是很多职场打工人普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假如单位能够提供妥善的托育服务,让职工实现“带娃上班两不误”,那么这些生娃的“焦虑”或许就能转化成“效率”。


  近日,为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总工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用人单位积极适应“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为职工提供3岁以下子女托育服务,切实解决职工生育养育的后顾之忧。


  记者了解到,《意见》坚持“普惠导向、系统谋划、因地制宜、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推动用人单位在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的前提下,积极盘活现有闲置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面向职工群众开展不同模式的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


  《意见》提出了“明确功能定位、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科学规划空间布局、确保可持续运营、落实医育结合”等主要任务,要求用人单位科学规划托育服务设施,以多种形式确保托育服务的可持续运营,同时可根据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因地制宜、分类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托育服务需求达到60人次以上的需设置托育机构,托育服务需求20-60人次的可设置单位托育点,需求不到20人次的可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此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发挥专业优势,建立健康指导员制度,定期驻派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和健康筛查,为单位办托机构提供专业的儿童保健、科学养育、意外伤害、疾病预防等指导。


  经费方面,《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同时对入选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还将额外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人才方面,《意见》强调工会组织将搭建起托育服务工作职业技能竞赛平台,为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对办托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省、市五一巾帼标兵岗、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等作出明确,展现出鲜明的激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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