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印发关于促进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4-04-19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83

  呼和浩特市关于促进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卫规范〔2022〕4号)精神,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照护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家庭育儿成本。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呼和浩特市户籍家庭,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5000元;对入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给予家庭每人每年600元的托育机构照护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卫健委、财政局)


  二、降低购房成本。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即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呼和浩特供电公司、春华水务公司)


  四、加大家庭育儿支持。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家庭,一、二孩给予“98天+2个月”的产假、三孩“98天+3个月”的产假,给予男方25天的护理假,在子女3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托位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运营补贴;对普惠托育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困境儿童照护发展。加大对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达到26400元/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税费优惠。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八、大力培养托育人才队伍。将保育员、育婴师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九、优化托育机构审批流程。建立多部门开办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审批部门按照相应工作职责、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快速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家庭育儿指导服务站、托育机构开展育儿指导服务,为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妇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医育结合”。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开展“医育结合”签约服务,为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和婴幼儿健康知识讲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扩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鼓励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育班,实施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办公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所需面积不计入单位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健委)


  呼和浩特市关于促进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卫规范〔2022〕4号)精神,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照护服务需求,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家庭育儿成本。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呼和浩特市户籍家庭,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5000元;对入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给予家庭每人每年600元的托育机构照护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卫健委、财政局)


  二、降低购房成本。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即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呼和浩特供电公司、春华水务公司)


  四、加大家庭育儿支持。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家庭,一、二孩给予“98天+2个月”的产假、三孩“98天+3个月”的产假,给予男方25天的护理假,在子女3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每托位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按实际入托人数(月平均入托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运营补贴;对普惠托育示范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困境儿童照护发展。加大对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达到26400元/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七、实施税费优惠。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八、大力培养托育人才队伍。将保育员、育婴师等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九、优化托育机构审批流程。建立多部门开办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审批部门按照相应工作职责、审批内容、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快速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家庭育儿指导服务站、托育机构开展育儿指导服务,为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妇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医育结合”。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开展“医育结合”签约服务,为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和婴幼儿健康知识讲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扩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鼓励公办幼儿园延伸开设托育班,实施托幼一体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办公场所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所需面积不计入单位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