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规范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17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69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2023年,省政府将建设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列为集中力量办好的12件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了“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婴幼儿家长和托育服务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市由政府主导、市发改部门牵头、卫健和教育部门配合,研究制定了我市托育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二、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定价目录》(2022版)、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山西省卫健委和山西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人口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托育收费项目,对托育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二是明确了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进行细化;三是对托育机构收费的其它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对执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四、文件起草过程
为做好《通知》的起草工作,在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一是对全市现有托育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二是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三是通过召开现场座谈会和全市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县)财政、卫生、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托育机构、幼儿家长代表意见建议;四是在充分考虑市、县区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家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根据成本调查情况、其他地市收费情况、我市现行民办托育机构价格水平以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起草形成《通知》。
一、文件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2023年,省政府将建设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列为集中力量办好的12件实事之一,并明确提出了“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婴幼儿家长和托育服务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我市由政府主导、市发改部门牵头、卫健和教育部门配合,研究制定了我市托育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二、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定价目录》(2022版)、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山西省卫健委和山西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晋卫人口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托育收费项目,对托育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二是明确了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对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进行细化;三是对托育机构收费的其它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四是对执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四、文件起草过程
为做好《通知》的起草工作,在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一是对全市现有托育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二是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三是通过召开现场座谈会和全市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县)财政、卫生、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托育机构、幼儿家长代表意见建议;四是在充分考虑市、县区不同经济收入水平和家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根据成本调查情况、其他地市收费情况、我市现行民办托育机构价格水平以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起草形成《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