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印发

发布日期:2024-05-21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374

  日前,《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印发,提出新建设居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托育服务设施。新建设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新建设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方案》明确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空间和场所进行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新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婴幼儿活动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宜设置通风设施,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同时,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在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设置。各地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宜采用统一规范化设计标识,在建筑外立面、出入口等易于识别的位置设置,标识及色彩应简约、有辨识度。


  在建设规模方面,《方案》明确,新建设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的标准统筹配置。


  日前,《南昌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印发,提出新建设居住区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托育服务设施。新建设居住区配建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与新建设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方案》明确既有社区要逐步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工作,大力优化整合居住小区配建用房公共空间,合理利用拆除腾退用地、闲置低效用地,以及可再利用的园区、楼宇、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闲置校(园)舍、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空间资源,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


  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选择在安全的空间和场所进行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新建设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婴幼儿活动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并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宜设置通风设施,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同时,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应布置在建筑三层及以下,且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宜在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设置。各地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设施宜采用统一规范化设计标识,在建筑外立面、出入口等易于识别的位置设置,标识及色彩应简约、有辨识度。


  在建设规模方面,《方案》明确,新建设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个托位的标准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个托位的标准统筹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