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5-22  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78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办发〔2023〕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经开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形式,统筹区内资源,建立部门沟通协调和政策保障机制,落实各项任务,以幼儿园开设托班为主渠道,统筹社会化托育机构资源,完成托位指标任务。实现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为0-3岁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总目标任务为:2024年-2025年底,每年度均需完成《北京市各区托位任务分解表》中经开区托位数指标,总托位数需达到784个,到2024年底普惠托位占比30%、2025年底普惠托位占比60%。


  三、工作实施


  (一)试点范围、参与条件及试点期限


  1.试点范围


  亦庄新城核心区(约60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育机构可参与试点。其中幼儿园可提供2-3岁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可提供0-3岁托育服务。


  2.参与条件


  (1)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在申报前三年内参加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优质公办园未参评的可适当放宽(若为新成立幼儿园可在下个周期参加评估)。


  (3)托育机构应已在社会事业局备案,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普惠托育机构由社会事业局根据区内学前教育资源情况、社会化托育资源情况、财政负担情况负责认定,可按年度动态调整。


  3.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启动,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底。


  (二)托位建设指标任务


  以幼儿园开设托班为主渠道,统筹学前教育、社会、单位、镇街办托育机构等资源,完成市级部门下发目标任务,2024年总托位数需达到784个,普惠托位达到275个,2025年普惠托位数需达到510个。其中2024年幼儿园开设托班共提供普惠托位195个,街道、社区办托共提供普惠托位80个,2025年幼儿园开设托班累计提供普惠托位350个,街道、社区办托累计提供普惠托位160个,具体详见《2024年-2025年经开区普惠托位指标分解表》。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特点,加快推动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选址建设,推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工作。


  (三)制定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收费标准


  1.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发展局具体履行相关定价流程,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2.其他普惠托育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普惠幼儿园、其他普惠托育机构分别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与社会事业局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四)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实施


  按照需要完成的托位数指标任务,由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各镇、街配合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条件初审和实地查验。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以举办主体名义向社会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托育机构以举办主体名义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审核与公示


  幼儿园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实地查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事业局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托育机构由所在镇、街道进行条件初审、实地查验。镇、街道初审后由社会事业局进行复审,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事业局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签署承诺书


  幼儿园、托育机构与社会事业局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事业局分别备存。承诺书中应包含普惠机构园所与社会事业局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


  4.公布与报备


  社会事业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和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分别报市教委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财政补贴


  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后,以《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基础,比照市、区现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的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另行拟定资金使用细则。


  四、运营管理


  (一)备案管理


  单位、社区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机构运营的托育点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消防、食品、卫生和人员等备案要求,可由举办单位或社区提供场地和营业执照相关说明,向社会事业局申请备案,社会事业局提供的备案回执需在编号后注明“试点”。


  (二)试点管理


  试点机构园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试点机构园所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社会事业局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试点机构园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社会事业局取消该机构园所财政补助资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管理。


  (三)经费管理


  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位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玩教具等购置支出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机构园所应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按照本区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普惠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事业局负责托育机构普惠试点、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班普惠试点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财政审计局负责普惠试点补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试点机构园所进行实地查验,加强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制度,对托育机构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对托育服务中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保健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夯实举办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婴幼儿健康安全,各镇、街要及时掌握试点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级部门报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京政办发〔2023〕6号)、《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促进经开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力打造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普惠托育服务的有效形式,统筹区内资源,建立部门沟通协调和政策保障机制,落实各项任务,以幼儿园开设托班为主渠道,统筹社会化托育机构资源,完成托位指标任务。实现普惠性托位数量大幅增加,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为0-3岁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


  总目标任务为:2024年-2025年底,每年度均需完成《北京市各区托位任务分解表》中经开区托位数指标,总托位数需达到784个,到2024年底普惠托位占比30%、2025年底普惠托位占比60%。


  三、工作实施


  (一)试点范围、参与条件及试点期限


  1.试点范围


  亦庄新城核心区(约60平方公里)范围内,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育机构可参与试点。其中幼儿园可提供2-3岁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可提供0-3岁托育服务。


  2.参与条件


  (1)机构园所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近3年内无违规办托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托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在申报前三年内参加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结果为合格,优质公办园未参评的可适当放宽(若为新成立幼儿园可在下个周期参加评估)。


  (3)托育机构应已在社会事业局备案,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级结果为合格。普惠托育机构由社会事业局根据区内学前教育资源情况、社会化托育资源情况、财政负担情况负责认定,可按年度动态调整。


  3.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启动,试点期限到2025年12月底。


  (二)托位建设指标任务


  以幼儿园开设托班为主渠道,统筹学前教育、社会、单位、镇街办托育机构等资源,完成市级部门下发目标任务,2024年总托位数需达到784个,普惠托位达到275个,2025年普惠托位数需达到510个。其中2024年幼儿园开设托班共提供普惠托位195个,街道、社区办托共提供普惠托位80个,2025年幼儿园开设托班累计提供普惠托位350个,街道、社区办托累计提供普惠托位160个,具体详见《2024年-2025年经开区普惠托位指标分解表》。统筹考虑区域发展特点,加快推动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选址建设,推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承担辖区托育服务指导、从业人员培训、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工作。


  (三)制定普惠托育服务试点收费标准


  1.公办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发展局具体履行相关定价流程,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办托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区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2.其他普惠托育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普惠幼儿园、其他普惠托育机构分别根据办托成本、补助标准等因素与社会事业局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


  (四)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实施


  按照需要完成的托位数指标任务,由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托育机构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各镇、街配合对辖区托育机构进行条件初审和实地查验。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以举办主体名义向社会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托育机构以举办主体名义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


  2.审核与公示


  幼儿园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实地查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事业局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托育机构由所在镇、街道进行条件初审、实地查验。镇、街道初审后由社会事业局进行复审,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事业局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签署承诺书


  幼儿园、托育机构与社会事业局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托育机构社会事业局分别备存。承诺书中应包含普惠机构园所与社会事业局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


  4.公布与报备


  社会事业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托育服务的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和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并将名单分别报市教委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财政补贴


  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后,以《北京市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基础,比照市、区现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政策的生均定额补助和租金补助另行拟定资金使用细则。


  四、运营管理


  (一)备案管理


  单位、社区自营或委托已备案机构运营的托育点符合《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消防、食品、卫生和人员等备案要求,可由举办单位或社区提供场地和营业执照相关说明,向社会事业局申请备案,社会事业局提供的备案回执需在编号后注明“试点”。


  (二)试点管理


  试点机构园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托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同一家机构园所不得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试点机构园所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社会事业局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发放补助。试点机构园所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社会事业局取消该机构园所财政补助资格,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管理。


  (三)经费管理


  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位建设所需的设施设备、玩教具等购置支出及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试点的机构园所应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审计局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按照本区普惠试点机构园所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加强对普惠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事业局负责托育机构普惠试点、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托班普惠试点管理;经济发展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收费标准;财政审计局负责普惠试点补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试点期间,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试点机构园所进行实地查验,加强政策解读、登记备案和质量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综合监管制度,对托育机构实施“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对托育服务中涉及人身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保健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夯实举办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原则,确保服务质量和婴幼儿健康安全,各镇、街要及时掌握试点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级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