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20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提升托育机构科学养育照护水平,规范全市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一老一幼”服务,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幼有所育”的要求落到实处。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和目标责任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的具体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或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制订服务项目清单。2024年开展试点,市、市(县)区属公立医院试点推进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属地托育机构情况和社区(村)需求,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签订协议提供相关服务,2025年全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属地托育机构和社区情况,根据自身专科优势和服务能力,与社区或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可以同时签约多个托育机构,采取巡回指导、协议派驻、上门服务、宣传讲座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驻地附近没有托育机构的,可与社区签约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相关服务。专科医院如没有设置儿童医疗保健相关科室,可以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设计签约服务包,为托育机构提供卫生防病、员工健康体检等服务。可以与医联体内单位联合签约托育机构,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
(二)加强儿童照护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婴幼儿科学养育和照护指导,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上门对接和服务。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为托育机构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指导服务,促进在托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规范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健康监测、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独立建设、联合举办、引入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建设托育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对社会开放。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协议开展职工子女临时或短期托育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中,要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参与,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中医药、疾控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加强督促落实,积极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推荐有合作意向的托育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区,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派员参与双方签约仪式。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先行先试,与托育机构或社区签订协议,制订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清单内容和具体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适时开展调研督导,通报工作情况。
(二)落实支撑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签约主体的积极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签约合作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协调指导签约工作,为签约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签约服务业务素质。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对托育机构的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促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要组织工作督查,督促各方落实签约责任和义务,协调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问题,切实提高履约质量和服务质量。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3〕1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提升托育机构科学养育照护水平,规范全市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一老一幼”服务,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将“幼有所育”的要求落到实处。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和目标责任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的具体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或社区签订服务协议,制订服务项目清单。2024年开展试点,市、市(县)区属公立医院试点推进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属地托育机构情况和社区(村)需求,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签订协议提供相关服务,2025年全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属地托育机构和社区情况,根据自身专科优势和服务能力,与社区或托育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可以同时签约多个托育机构,采取巡回指导、协议派驻、上门服务、宣传讲座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驻地附近没有托育机构的,可与社区签约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相关服务。专科医院如没有设置儿童医疗保健相关科室,可以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设计签约服务包,为托育机构提供卫生防病、员工健康体检等服务。可以与医联体内单位联合签约托育机构,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
(二)加强儿童照护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婴幼儿科学养育和照护指导,与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上门对接和服务。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按照“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为托育机构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指导服务,促进在托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
(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加强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安全防护、伤害预防、人员管理、环境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规范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健康监测、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采取独立建设、联合举办、引入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建设托育机构,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对社会开放。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协议开展职工子女临时或短期托育服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运营中,要积极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参与,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中医药、疾控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加强督促落实,积极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系推荐有合作意向的托育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社区,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派员参与双方签约仪式。各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先行先试,与托育机构或社区签订协议,制订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清单内容和具体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适时开展调研督导,通报工作情况。
(二)落实支撑保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表扬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调动签约主体的积极性,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签约合作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安排专业人员协调指导签约工作,为签约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相关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签约服务业务素质。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对托育机构的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促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要组织工作督查,督促各方落实签约责任和义务,协调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问题,切实提高履约质量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