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82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不断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胡芳朔


  联系电话:0531-51766390


  电子邮箱:sdwjwrkc 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级管理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各类组织、机构、自然人举办,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均按本方案进行分级管理。


  二、分级管理要求


  (一)等级分类。托育服务机构等级分为省级示范机构、一类托育服务机构、二类托育服务机构、三类托育服务机构、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


  托育服务机构需在达到下一级等级基础上逐级申请上一级等级认定。


  (二)等级分类标准。根据《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得分95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类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二类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三类托育服务机构;有一票否决项目或评估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需限期整改,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三)等级认定部门。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一类托育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二类及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


  (四)信息公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认定结果,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引导婴幼儿家庭择优送托。


  (五)政策衔接。原省级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原市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一类托育服务机构,原县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二类托育服务机构。


  三、等级认定程序


  (一)托育服务机构自评。


  新建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且具备招生条件后,对照《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自评达到三类机构标准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初次等级认定。


  (二)初次等级认定。举办者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等级认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达标的认定为三类托育服务机构。达不到三类托育服务机构标准的,暂定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要进行认真整改,重新申请认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未达到三类托育服务机构标准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三)升级认定。符合条件的三类以上托育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升级认定。托育服务机构取在相应类别资质满1年后方可申请上一级类别资质认定。


  四、实施动态管理


  (一)定期认定制度。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每1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一类及以下托育服务机构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


  (二)年度抽查制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认定权限进行年度抽查。省级示范机构的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5%,一类、二类、三类机构的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奖励升级制度。托育服务机构被评选为国家级托育服务优秀案例的,可申请升级为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被评选为省级托育服务优秀案例的,可申请升级为一类托育服务机构。被评选为市级托育服务优秀案例的,可申请升级为二类托育服务机构。


  (四)降级制度。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降级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符合取缔、关停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托育服务机构发生虐童等事件的,综合性质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符合取缔、关停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抽查中发现托育机构不符合等级标准要求,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相应的降级处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决定等级管理权限以下机构的降级幅度和时间。


  (五)等级修复制度。被责令限期整改或降级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处分期内完成整改或消除影响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等级修复。修复后的等级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等级管理权限进行评估后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托育服务等级管理是托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工作的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精心组织认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本方案要求优选评估专家,开展好评估认定工作。


  (三)严格评估标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评估和等级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方案要求、评估标准进行。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上级有关要求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汇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不断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6月28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胡芳朔


  联系电话:0531-51766390


  电子邮箱:sdwjwrkc 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托育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级管理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各类组织、机构、自然人举办,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均按本方案进行分级管理。


  二、分级管理要求


  (一)等级分类。托育服务机构等级分为省级示范机构、一类托育服务机构、二类托育服务机构、三类托育服务机构、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


  托育服务机构需在达到下一级等级基础上逐级申请上一级等级认定。


  (二)等级分类标准。根据《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评估得分95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类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二类托育服务机构;评估得分8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三类托育服务机构;有一票否决项目或评估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需限期整改,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三)等级认定部门。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一类托育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二类及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认定并公布。


  (四)信息公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认定结果,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引导婴幼儿家庭择优送托。


  (五)政策衔接。原省级托育服务示范机构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原市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一类托育服务机构,原县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可直接申请认定为二类托育服务机构。


  三、等级认定程序


  (一)托育服务机构自评。


  新建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且具备招生条件后,对照《山东省托育服务机构分级管理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自评,自评达到三类机构标准及以上的,方可申请初次等级认定。


  (二)初次等级认定。举办者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等级认定。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评估达标的认定为三类托育服务机构。达不到三类托育服务机构标准的,暂定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要进行认真整改,重新申请认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未达到三类托育服务机构标准的,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三)升级认定。符合条件的三类以上托育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升级认定。托育服务机构取在相应类别资质满1年后方可申请上一级类别资质认定。


  四、实施动态管理


  (一)定期认定制度。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每1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5年。一类及以下托育服务机构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


  (二)年度抽查制度。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认定权限进行年度抽查。省级示范机构的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5%,一类、二类、三类机构的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三)奖励升级制度。托育服务机构被评选为国家级托育服务优秀案例的,可申请升级为省级示范托育服务机构。被评选为省级托育服务优秀案例的,可申请升级为一类托育服务机构。被评选为市级托育服务优秀案例的,可申请升级为二类托育服务机构。


  (四)降级制度。托育服务机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降级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符合取缔、关停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托育服务机构发生虐童等事件的,综合性质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定等次托育服务机构;符合取缔、关停等相关规定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抽查中发现托育机构不符合等级标准要求,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给予相应的降级处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决定等级管理权限以下机构的降级幅度和时间。


  (五)等级修复制度。被责令限期整改或降级的托育服务机构,在处分期内完成整改或消除影响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等级修复。修复后的等级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等级管理权限进行评估后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托育服务等级管理是托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加大对托育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工作的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指导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精心组织认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本方案要求优选评估专家,开展好评估认定工作。


  (三)严格评估标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组织评估和等级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方案要求、评估标准进行。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上级有关要求发生变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汇报。